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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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章程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医院是一所拥有60多年历史的二级甲等公立综合医院。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几代一院人的不懈努力,医院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一所集医疗、预防、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举办主体: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

第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徐州市铜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三条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五条功能定位:医院承担医疗、教学、科研、公益工作,是江苏省人民医院技术支持医院,徐州医学院教学医院,国家级爱婴医院,徐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定点医院、铜山区新农合定点医院、铜山区职工医保定点医院,是铜山区唯一一所综合二级甲等综合医院,肩负着铜山区130万人民群众以及周边居民健康保障的重要使命。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七条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八条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九条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一条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铜山区区基层卫生院医师培训及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承担市、区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六)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承担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医院的业务范围: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条医院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一条医院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党委委员若干名,其中,设党委书记 1 名,纪委副书记1名。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党委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每年向医院党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作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每年年底向医院党委会议述职。

第二十五条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人事、宣传、纪检等党务内设机构,配备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推进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岗位交流。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健全统战工作制度,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党委书记兼任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 5 年。

第二十八条医院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节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5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教学科研、机关后勤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一条医院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以连任。因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三条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四条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行政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行政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五条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院党委、院行政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科主任、护士长、党支部书记等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科务会制度以及QC小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三十八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常设机构,履行职代会的组织管理职能。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院行政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节    群团工会

第四十条医院成立包括团委、工会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四十一条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六节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院务、医疗、护理、药事、感染等16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和纪委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及专家库成员。

第四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由秘书处抽选参会委员。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六条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七条医院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是党委会、院长办公会。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八条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九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讨论与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条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十一条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十二条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全院职工共同参与提出建议,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讨论制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通过。

工作规划或计划的落实由考核办追踪督导,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三条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五十四条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绩效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突出“重临床、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医院以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认真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领导班子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五十六条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三基三严”培训,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医务人员培训。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五十七条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医院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或非公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九条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条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十一条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十二条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六十三条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十四条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六十五条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节    后勤管理

第六十六条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职工、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六十七条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领导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医院实行。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专职纪检委员监督体系。

第六十九条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医院实行周会制度,每月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七十条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巡察),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七十一条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八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二条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七十三条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十五条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七十六条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行风管理办公室为员工和患者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十七条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七十八条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七十九条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八十条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十一条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八十二条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八十三条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八十四条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者正能量。

第十章       

第八十五条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悖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章程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医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医院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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